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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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政法,是一部明确道路交通管理机关服务内容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的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如下: 1、交通安全是在一定危险条件下的状态,并非绝对没有交通事故的发生; 2、交通安全不是瞬间的结果,而是对交通系统在某一时期、某一阶段过程或状态的描述; 3、交通安全是相对的,绝对的交通安全是不存在的; 4、对于不同的时期和地域,可接受的损失水平是不同的,因而衡量交通系统是否安全的标准也不同。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谓“公路”,是指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所谓“城市道路”,是指供城市车辆、行人通行等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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