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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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定具体为,借贷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款与商业借款共同存在,既符合我国民间融资的习惯,又有利于亲友间经济互助,同时也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民间借款中有关过高利息保护的规定,会妨碍社会公平,损害弱势方借款人的利益;高利率、高回报的民间借贷更可能诱发大量明借实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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