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合同法》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后又针对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相关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某些人称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敞孩搬绞植悸邦溪鲍娄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属于不正确的说法。这个司法解释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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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被告所在地法院都可以管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我国于2020年12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问题,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房买卖合同指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将还没有完工或者已经完工的房屋向社会公开销售,从而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房产价款的合同; 2、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时候,就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这个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在起诉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预售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 3、司法解释规定了多种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例如:如果因为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房人正常居住使用,买房人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且要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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