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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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0万元的,季度月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月销售收入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的相关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月销售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两项政策优惠期限延长。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不超过三万,免交增值税,但是万分之三的购销合同印花税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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