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分公司的条件: 设立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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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分公司的条件是: 1、分公司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从其规定。
成立分公司的条件有: 1、公司具有申请设立分公司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记; 3、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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