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要求重新做伤情鉴定,法律没有规定重新鉴定的时间,公安局是否同意鉴定,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申请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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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或他方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应提出相应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理由,如果理由充分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轻伤二级重新做鉴定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或他方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提出相应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理由,理由充分的;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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