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出示证件、未按照规定着装执法的;(二)未使用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和罚没专用收据的;(三)粗暴执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四)打骂、侮辱当事人的;(五)未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六)侵占或者私分暂扣物品的;(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随意处罚当事人的;(八)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九)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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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包括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上述责任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犯罪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进行起诉。
对商业银行的下列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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