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出示证件、未按照规定着装执法的;(二)未使用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和罚没专用收据的;(三)粗暴执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四)打骂、侮辱当事人的;(五)未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六)侵占或者私分暂扣物品的;(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随意处罚当事人的;(八)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九)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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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行为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阻止证人作证、胁迫他人作证的;隐瞒、转让等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经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让已冻结的财产;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等协助执行的人;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不履行法院判决的。
现在国家对于套路贷的打击越来越严格,不断有法律出台,2018年浙江省高院对套路贷做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只要有下列行为的,都可以认定为套路贷,收集录音、信息证据,报警处理。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了事实,目的是骗取财物; 2、既采用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 3、帮助非法贷款机构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借款人和家人朋友正常生活的。 以上这些都可以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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