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拒绝给付应给对方的财物时,经审查如果原判决或调解正确,可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协助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其抗拒执行的错误行为,促其自觉执行。经过耐心教育,仍拒不执行时,法院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派人亲自到当地强制执行,原物尚在将原的交给对方便可;如原物已被变卖、损毁或转移,在照顾当事人生产和生活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折价抵偿,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从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除。在审理阶段,法官可根据案情的需要,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进行实地勘验、拍照或录像,必要时甚至可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使涉案财产相对“固定”。这样做既有利于查清财产的具体数额,又可使财产免受损坏和转移,也可以在当事人对财产进行损坏后法院要求其进行赔偿时提供依据,为执行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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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可以。我国法律上没有在离婚时不分割给对方财产这一规定。就算对方要为婚姻失败承担错误,也是有权分得一定的财产。除非对方进行隐瞒、转移财产,但是法律规定隐瞒、转移财产的话法院可以判其不分或者少分财产。法院一般会对其是少分,而不会不分。
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夫妻均分,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一方财产的的行为,并证实一方有上述行为,法院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在离婚后,取得了证据证实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一方用上述行为独占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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