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暂停审批在责任方辖区内增加水体中含量已经超标的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等措施,控制和减少污染。责任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解决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相邻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解决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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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细则都是为贯彻执行某一条规而制发的,必须首先说明制定细则的条文根据,根据几条就注明几条,不能随意增减。 2、必须注意细则的补充性和辅助性,并体现在一个“细”字上,把有关条规具体化、细密化,而不是在原有条规之外另起炉灶,再来一个“补充说明”。 3、要注意细则条文的逻辑顺序,一项一事,体现出相对的独立性。 4、细则写作必须坚持“上有所依,下有所系”的原则,即必须根据上级机关的有关条规,联系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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