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之后,劳动局赔偿的是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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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在拿到鉴定结果之后,就可以去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工伤伤残鉴定结果一般是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递交之日起60日内有结果,特殊情况可后延30日,也就是最迟90日。
劳动局不能进行工伤鉴定,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工伤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2、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决定受理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申请人。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工伤职工经治疗申请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提交工伤职工身份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决定受理的,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专家组意见,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5、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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