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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的担保债权承担方式

2022-10-09 10: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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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09 回复

专业分析: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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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的方式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以及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方式,例如支付定金、留置的方式。担保的方式还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等担保方式。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债权担保的反担保的方式如下: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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