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缴付或拒绝缴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缴纳违约金。如果承租人未缴付房租累计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承租人还是拒不缴付,出租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缴纳租金了。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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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不付在经过出租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付,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出租人给出的合理期限为五天。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承租人有解除权。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1、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损毁,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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