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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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
在离婚时,双方还未还完贷款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继续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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