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并在15日被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档案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出具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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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有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可以进行主张。一般情况下由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然后去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关系科盖章办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话,劳动者需要根据办事部门要求提供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可以催告其及时开具;否则可以去向劳动局投诉,由劳动局责令其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则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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