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须提供如下证件: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跨区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4)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 (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6)双方的《结婚证》(二份)。如《结婚证》遗失,需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补办手续详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针对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供的证件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在我国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需要以下证件材料: 1、证明身份的材料,即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即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其他证件材料。
再婚登记需要的证件是身份证、户口簿。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持身份证、户口簿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二、双方自愿结婚;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三、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