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本文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相应地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 (三)登记机关将抵押登记资料输入业务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将登记书归档,供社会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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