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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与要求

2022-05-10 16: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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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0 回复

专业分析:

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七)符合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东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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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需要具备以下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5.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6.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7.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股东。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股东要求退出公司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1、公司存在法定情形,如做出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股东会决议; 2、申请股东应当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股东可以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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