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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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的解决是: 1、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达成协议; 2、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产继承纠纷没有遗嘱的,按法定顺序继承。如下:1、配偶、子女和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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