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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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工伤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是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确定的,即一般是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食宿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以及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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