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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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需要业主20%以上的提议才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以保护业主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召开业主临时大会有以下条件: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议;2、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等紧急事件或发生重大事故需要及时处理;3、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 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4、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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