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出售纠纷如何解决,实践中,经常会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1、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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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主体不适格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买房合同纠纷中导致无效的情形有: 一、产权主体有问题;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 三、房地产分离出卖; 四、非法转让房屋; 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七、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九、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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