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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52条规定缴费年限标准具体如下: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2、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3、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或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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