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于用人单位不买社会保险约定的合法性问题,通过下列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二款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二款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法院实务判例,单位与员工签订不买保险的协议,因为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情况,依法确认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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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购买社保,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及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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