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环节。英美法法院采取陪审制。陪审团的职权在于断定事实,而法官的职责则限于确定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英美法在诉讼中采取"对抗制",强调双方当事人的作用,诉讼的主动权掌握在双方当事人之手。其具体的做法是:开始审理时,先由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向陪审团作开庭陈述,接着由原告律师叫原告证人出庭进行讯问,然后由被告律师进行交替讯问。若被告律师经过讯问原告证人认为原告没有表面上证据充分的诉讼理由,可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若此项请求÷未被法院接受,被告律师可叫被告证人出庭进行讯问,并由原告律师对其进行交替讯问。陪审团在听取证言后,应对案件做出决定。法官的义务是把有关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告诉陪审团。在大陆法国家,由全体法官开庭审问。在开庭时,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言词辩论。一般都是由原告或其委托的律师首先发言,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证明自己的诉讼权利,提出诉讼请求的范围等。然后由被告或其委托的律师发言,对原告的指控提出答辩,主要是从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发波原告指控的理由,并对证据进行分析。在开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的律师只能向法院提供书面证据,证人和鉴定人则只有在法院下令传唤时才能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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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开庭审判通常以下的2个程序:1、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做好的各项准备工作;2、进行法庭调查。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包含2个内容:当事人陈述以及出示证据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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