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算做异地营运,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附相关省市细则: 一、A地出租车驻在B地经营的,属驻点经营。A地出租车从A地带客到B地(非核定营运区域),返回时如捎带回B地的旅客,也算异地经营。 二、出租车必须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一般省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车管理办法都有明确规定。如《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驻点经营或异地营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实际操作中,返程捎客现象比较多,这虽然可以提高车辆利用率,但也损害了对方所在地出租车的利益,也属禁止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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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由全国人大决定。具体如下:1、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区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2、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3、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以盈利为目的的车辆叫营运车辆,简单说就是载客、拉货并从过程中收取对方的费用属于营业用。自己使用或者单位自己用,非盈利性质的,叫非营运车辆。自己使用或者单位自己用的车用于从事拉货、载客等事务并收取对方费用的行为就是非营运货车从事营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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