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即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调解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二)仲裁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三)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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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调解的方式有内、外式调解法、攻心式调解法、台阶式调解法、阶段式调解法、疏导式调解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民事纠纷调解的方式只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在村委会、居委会或者街道、乡、镇司法行政部门设置,以自愿调解为原则,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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