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两节”临时救助标准的施方案》(沈民发〔2010〕141号)规定,目前沈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下: 1.城市低保户标准:九区及开发区每人每月为380元,四县(市)每人每月310元;农村低保户标准:九区及开发区每人每年为2600元,四县(市)每人每年2000元。 2.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为每月380元-450元,四县(市)为每月310元-380元;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为每人每年2600元-3120元,四县(市)为每人每年2000元-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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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为18.3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为15.6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为1810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为1540元。
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档为1530元,二档标准为1320元,三档标准为1200元,四档标准为1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档标准为15元,二档标准为13元,三档标准为10.8元,四档标准为9.5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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