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三)聘请或者具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申报批准、认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时,一并报送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招标人最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处罚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实行委托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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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列的强制招标项目。为确保这类招标项目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严把招标人自行招标。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是: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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