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事故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交通事故的外延被扩大了,既包括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造成的责任事故,也包括车辆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的意外事故。 就交通意外事故而言,因各方均无过错、无责任,在损害赔偿调解上往往不好操作,争议也较大,尤其是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更是如此。当前,在交通意外事故赔偿问题上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交通事故有责任事故和交通意外事故两种,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该《规定》第58条(1)款(4)项明确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的是依据当事人的责任,适用于责任事故,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方应有一定责任,才能适用此项规定,各方无责任的交通意外事故应不在此列。《规定》第58条(2)款还规定,交通意外事故应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赔偿,如果让无过错、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显失公平,有违法规精神。另外,现行保险公司实行的是责任赔偿,即只有车辆方负有责任,保险公司才承担相应的赔偿,交通意外事故因机动车一方无责任,若承担了全部赔偿,投保人索赔也是困难的。 二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只要不能找出行人、非机动车方有过错或故意,就应由机动车一方赔偿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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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一般由其近亲属作为原告依法向法院进行诉讼。至于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作为原告资格起诉时,一般参照继承法继承顺位进行。即如果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优先其他近亲属作为原告资格起诉,如果没有上述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才能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的,其他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在这里,“其他人”限于受害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继承人包括遗嘱继续人和法定继续人。法定继续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受害人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权人,如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无生活能力的堂兄弟就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应当以与被害人的血新关系远近为先后顺序来确定的。根据继承法规定,若前一顺位的继承人未放弃请求权的,后一顺位继承人则不享有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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