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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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一审行政判决依法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会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同种类的判决或裁定,现简要归纳如下: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作出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判决。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存在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五、一审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依法立案或继续审理。 六、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七、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适用于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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