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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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是: 1、因不可抗力;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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