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强行上下或扒乘列车;(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轨道交通禁入区域;(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四)妨碍或破坏车门、安全门功能等影响轨道交通系统设备正常工作的行为;(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六)在已运营(含试运营)轨道交通线路沿线妨碍行车视线的行为;(七)翻越或毁坏轨道交通隔离围墙、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八)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站乘车和进入轨道交通设施区域;(九)其他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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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一般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包括: 1、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2、破坏交通工具、基础设施行为; 3、破坏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行为; 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资助恐怖活动行为; 5、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行为; 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行为; 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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