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强行上下或扒乘列车;(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轨道交通禁入区域;(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四)妨碍或破坏车门、安全门功能等影响轨道交通系统设备正常工作的行为;(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六)在已运营(含试运营)轨道交通线路沿线妨碍行车视线的行为;(七)翻越或毁坏轨道交通隔离围墙、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八)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站乘车和进入轨道交通设施区域;(九)其他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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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指的“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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