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承担建设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担开发项目。 另外,各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并且,从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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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具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办公用房;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具有四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专职会计人员。
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才可以开发房地产,而且不同的资质开发的项目是不同的,资质分为一到四级,最高级别为一级,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建设项目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各地承揽开发项目。二级及以下的房地产公司只能承揽建筑面积不超过25万平方米的项目,而且具体的业务范围也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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