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投资有缺口的项目,不予立项,不发施工许可证,并建立投资项目验资制度。凡由国家拨款和利用外资,以及用地方财政、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均要由审计机关或事务所确认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并出具验资证明。未验资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安排投资计划和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施工企业不得施工,从而避免新的投资缺口的形成,防止新的拖欠。 二是严肃工程结算纪律,对超过国家规定的施工结算审查时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意拖延结算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 三是加强建筑市场的立法和管理,税务、银行、司法部门也应利用各自的调控手段,组织地区清款,消灭建筑业的债务链,使施工企业的应收账款逐年缩小。对那些以垫资多少来确定将工程包给谁的作法,施工企业要共同抵制,不能“作茧自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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