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中介方的收费方式有两种类型,一是约定服务项目和服务期间,如约定其服务期间从寻找潜在买家直至房屋产权过户为止,负责协助签署合同、提供信息和咨询、代办贷款、产权过户及评估等,并就其全部服务收取总的居间费用;二是分别约定其服务项目及每个项目的服务费用。审理中,需要区分已经提供的服务和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以确定应予退还的费用。四、对于信息服务费,即中介方就交易行为提供的信息和咨询所收取的费用,一方面,即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买卖双方未能达成交易,但中介方确已提供居间服务,应就其服务收取报酬;另一方面,买卖双方的合同因受房屋新政原因未能实际履行,不存在一方违约,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从公平原则入手,结合个案情况对信息服务费的数额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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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终止,中介费一般由违约方或买卖双方各自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向中介方支付中介费,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中介费,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介买卖房屋签合同时需要写明房屋出卖人、房屋买受人和中介人的基本信息;对房屋的位置、产权证号、产权性质、面积和装潢情况等都应该写明,还应该约定双方的付款方式以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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