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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派遣协议,劳动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用工单位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及数量限制,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动派遣单位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劳务派遣发生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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