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实务中存在不少这样的案例,本来具有一定证明力的证据因此而出现了不应有的疑点,最终导致败诉。比如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更多的损害赔偿金而自伤脸部,有的当事人私自添加合同内容,有的当事人故意剪切视听资料,还有的当事人和证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这样做不仅不能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反而因证据上的疑点使证据失去了客观性的基础,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有的甚至构成了犯罪。
针对简单的概括下关于证据的客观性问题有哪些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抢劫罪的疑难问题如下: 1、抢劫对象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 2、抢劫罪的对象是否包括非法财物或者违禁品; 3、抢劫对象是否包括无价值或价值甚微的财物;等等。
证据的客观性包括以下几点: 1、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证据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3、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的最本质的属性。 证据本身是客观的,是在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中,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过程中形成的,这些客观存在的证据可能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其内容必须是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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