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此外,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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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 2、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 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一般累犯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犯罪分子在五年以内再犯罪,并且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则成立累犯。而特别累犯是指,犯罪分子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种罪的,都成立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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