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尤其是派出法庭一直占据着较大的比例。随着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离婚案件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主要是体现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例如,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不论当事人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只要双方均认可,且一方愿意承担,就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法院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判决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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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承担债务的范围如下: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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