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保外就医的程序: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第五条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六条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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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保外就医的程序如下: 1、由所在分监区全体警察评议通过,报监区审核; 2、监区同意后,填写《病残鉴定委托书》送鉴定医院进行鉴定,由鉴定医师填写《病残鉴定书》,再送报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初审; 3、刑罚执行科组织刑罚执行委员会进行合议,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合议审批表》; 4、通知家属取保,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并经具保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5、报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刑罚执行处审查,由监狱管理局审批; 6、宣读《暂予监外执行犯守则》、《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人须知》,由服刑人员和具保人签名; 7、《填写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报道证》,予以监外执行。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保外就医办理流程为: 1、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病情诊断。 2、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核实调查居住地的影响,并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 3、罪犯需要申请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 4、监狱、看守所进行审议公示或者公告,无异议的则报批。 5、准予监外执行的,向罪犯发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为罪犯办理出监、出所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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