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参保人住院治疗,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按照100元执行。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个年度内负担一个起付标准。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精神病等门诊大病参保人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可以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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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证明(卡)原件;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结算单;3、收费清单、结清汇总表或加盖原征收单位公章的复印件;4、医疗机构费用发票或加盖原收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5、特殊慢性病患者应当提供慢性病证明;6、患者本人或能提供与患者关系证明的相关人员的银行汇款账号。
“大病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是在第一次报销后的基础上对参保者自付部分进行第二次报销,不过,其费用要超过600元才能进行报销。按照办理大病医疗保险的 1、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参合证(卡)原件; 2、新农合补偿结算单; 3、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加盖原件收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医疗机构费用发票,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特殊慢性病患者提供慢病证,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慢性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6、患者本人或能够提供与患者有关系证明的关系人银行汇款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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