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参保人住院治疗,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按照100元执行。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个年度内负担一个起付标准。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精神病等门诊大病参保人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可以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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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三类收费标准,一般报销的比例是百分之七十。对于二类收费标准医院,保险报销的比例是百分之六十。对于一类收费标准的医院,保险报销比例是百分之五十。对于患特殊疾病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五十。
职工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类收费医疗机构9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650;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48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主次降低,第二次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30%计算。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1、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2、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负担额按下设分段与自负比例累加计算:1万元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按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12%,9%,5%;1万元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按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8%,5%,4%,退休人员按以上自负比例的60%负担。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为6%,退休人员为4.8%。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11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50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300元,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收费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85%,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和县级二级为70%,其他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65%,市级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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