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但不能就此得出“唯一住房一概不能执行”的结论。因为该司法解释第七条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也就是说,保障被执行人有房屋居住并不等于保护其房屋所有权。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却依然出入高档场所、用高档商品、住豪宅,就不能以保护生存权为由,置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据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可采取以大换小、以近换远、以好换差或租房等形式,既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又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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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保住房子方法如下: 1、在拍卖还债前要求申请执行人为对方暂时租一段时间房子供其居住; 2、拍卖后在拍卖款中扣除赔偿款、房租、执行费用后,退还给被执行人用于另购住房生活。 一、房屋执行的条件如下: 1、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支付内容,执行对象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 6、属于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总的来说,法院审结民事纠纷之后,若是判决某个公民应该履行义务,一般会在判决书之中注明义务履行的期限。如果在期限内义务人有能力履行义务但是却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就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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