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社会闲散资金越来越多,急需寻找增值渠道。1996年以来长达近10年的时间,银行存款利率连续8次下调,一年期存款利率由10.98%下降到目前的2.25%,而且这还是2004年10月29日在原先1.98%的基础上上调0.27个百分点才达到的,而同期的CPI(社会零售物价指数)却高达104.5,扣除20%的个人利息所得税,一年期储蓄存款实际利率是负2.7%。2005年前三季度,我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2.0%,这意味着一年期存款扣除利息税实际上为负0.2%,部分资金持有者感觉到在银行存款尽管安全无风险,但基本无收益并且每年在贬值。与此相反,资金在市场上却是一个稀缺资源,具有更高的价值,并能产生更高的增值率。而在现有投资渠道不多的情况下,为获取较高的民间融资提供了较为充裕的资金来源和用之不竭的原动力,为部分居民存款向“体外流动”提供了一个便捷的通道和高收益的去处。 对于大量体外资金的循环,过去有着多种说法,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金融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金融中介机构也不尽完善,民间融资有其存在的必然和合理发展的空间。如何规范民间融资的发展,变堵为疏,变私下交易为公开操作,让其阳光化,把这部分所谓的“体外循环资金”纳入有效的金融监控和金融统计范围,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因此,应引导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为民间融资搭建规范化平台;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建立民间融资监测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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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借款利率的支持需要分情况讨论。对于借款合同成立于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对于借款合同成立于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自合同成立之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可支持最高不超过24%的年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支持的利率最高不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利息上限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4倍。 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超过该上限的,法院不予支持。 以2021年6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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