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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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基于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来确定本单位的劳动者数量、工作安排、计划进度等,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会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劳动合同解除的严肃性,同时使用人单位有合理的时间招聘新的劳动者、调度计划等,应当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间、方式作出一定的限制。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内,并不是劳动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日期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都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还对一些特定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解除作出了特别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下,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给用人单位留出一定的时间交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下列条件下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的;单位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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