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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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5级的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医疗费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上海市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补偿费用、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的补助金按规定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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