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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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婚彩礼钱一般是,无法全额进行退还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因给付彩礼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或女方怀孕或是流产的,可在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一般离婚女方不需要退还彩礼,但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则离婚时女方需要退还彩礼: 一、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 二、双方虽然结婚了但是没有共同生活。 另外要求返还彩礼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才能要求返还。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 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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