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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清算顺序优先权的顺序: (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二)劳动债权 (三)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企业申请破产之后,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将清算之后的剩余资产用于偿还债务和员工的工资等等,破产清算顺序优先权是指在破产后可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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